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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3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蔡宜璋
被告
風采餐飲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采餐飲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中正分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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