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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60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告
鴻易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李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

三、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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