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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文達
被告
鼎和鑫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莊京巃
被告
被告
李祥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和鑫股份有限公司、莊京巃、李祥棟等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零壹拾貳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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