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4號
- 原告
- 康宸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濬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袋王包裝實業行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壹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袋王包裝實業行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壹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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