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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蔡欣怡

  • 當事人
    摩根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1號原   告 摩根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竑彰即賴信宏、張友亮、海淘股份有限公司、王韻茜等4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此所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係指因財產權起訴,須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或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者而言。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為原告基於與被告賴竑彰即賴信宏 之保密切結書之約定及營業秘密法之規定,請求被告賴竑彰即賴信宏、張友亮、海淘股份有限公司、王韻茜等4人應將其自原告 公司取得之網站程式碼、關鍵字資料庫與會員資料庫,而儲存於「svn.cosmobuy.com/svn/cosmobuy」網域主機中之營業秘密檔 案資料刪除銷毀,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保有、利用、或將之洩漏、告知或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核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之主張尚無法據以認定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若干,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計算式:165萬*4=660萬)。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除前開核定之660萬元外,另需加計原告訴之聲明 第1項之300萬元金錢請求,總計為9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另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理由,係主張被告共同侵害原告之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智慧財 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規定及司法院民國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等實務見解,就本事件之管轄法院亦請原告一併辨明之,如認本件宜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亦請具狀撤回本件訴訟,附此敘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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