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6號
- 原告
- 清華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