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彭淑苑
- 原告詹德威、羅秋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詹德威 原 告 羅秋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安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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