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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
    柯垂昆、陳鶴雄

  • 原告
    吉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湖北丰展五金制品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2號原   告 吉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垂昆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被   告 湖北丰展五金制品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鶴雄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湖北丰展五金制品公司、陳鶴雄等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肆仟玖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零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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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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