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3號
- 原告
- 盧榮添即新佳興企業社
- 被告
- 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逸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4,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4,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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