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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鄭政宗

  • 當事人
    晟袀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5號原   告 晟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零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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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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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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