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4號
- 原告
- 亞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興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碧友富貴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1,6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38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