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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1號
原   告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容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貳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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