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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周美玲

  • 當事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1號原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9 萬3,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3,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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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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