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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59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莊仁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59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黎永澤
被告
瑞得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賴雅芳
被告
高玄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瑞得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得公司)於民國102 年12月3 日邀同被告賴雅芳、高玄青簽立保證書,保證瑞得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為限額,與瑞得公司連帶負償付之責任,並由每一保證人負單獨清償全部之責任,嗣於103 年3 月11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8 筆計585 萬元。詎前開借款已於107年7 月26日陸續屆期,被告瑞得公司未依約償還,尚欠借款本金289 萬4,12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催促,均未清償,依被告瑞得公司所簽立之約定書第5 條第1項第1 款及第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被告瑞得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應即全部清償。又被告賴雅芳、高玄青既為前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約定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收件回執、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等資料影本為證(見本院訴字卷第19至67頁),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瑞得公司既未依約繳納本息,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賴雅芳、高玄青又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前開借款債務負全部給付之責。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餘欠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    │ (新臺幣) ├─────┬────────┼─────────┬─────────┤      備    註        │
│    │            │ 年利率   │  起迄日        │逾期6 個月以內,按│逾期超過6 個月按左│                      │
│    │            │          │ (民國)       │左列利率10% 計算  │列利率20% 計算    │                      │
├──┼──────┼─────┼────────┼─────────┼─────────┼───────────┤
│ 1  │56,246元    │ 3.59%    │自107 年8 月22日│自107 年9 月22日起│自108 年3 月22日起│借據金額63,000元,借款│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 年3 月21日止│至清償日止        │期間自107 年4 月26日起│
│    │            │          │                │                  │                  │至107年7月26日止      │
├──┼──────┼─────┼────────┼─────────┼─────────┼───────────┤
│ 2  │101,797 元  │ 3.59%    │同上            │同上              │同上              │借據金額121,500 元,借│
│    │            │          │                │                  │                  │款期間自107 年5 月30日│
│    │            │          │                │                  │                  │起至107 年8 月30日止  │
├──┼──────┼─────┼────────┼─────────┼─────────┼───────────┤
│ 3  │216,955元   │ 3.59%    │同上            │同上              │同上              │借據金額243,000 元,借│
│    │            │          │                │                  │                  │款期間自107 年6 月25日│
│    │            │          │                │                  │                  │起至107 年9 月25 日止 │
├──┼──────┼─────┼────────┼─────────┼─────────┼───────────┤
│ 4  │318,731 元  │ 3.59%    │同上            │同上              │同上              │借據金額357,000 元,借│
│    │            │          │                │                  │                  │款期間自107 年4 月26日│
│    │            │          │                │                  │                  │起至107 年7 月26日止  │
├──┼──────┼─────┼────────┼─────────┼─────────┼───────────┤
│ 5  │576,854元   │ 3.59%    │同上            │同上              │同上              │借據金額688,500 元,借│
│    │            │          │                │                  │                  │款期間自107 年5 月30日│
│    │            │          │                │                  │                  │起至107 年8 月30日止  │
├──┼──────┼─────┼────────┼─────────┼─────────┼───────────┤
│ 6  │1,229,417 元│ 3.59%    │同上            │同上              │同上              │借據金額1,377,000 元,│
│    │            │          │                │                  │                  │借款期間自107 年6 月25│
│    │            │          │                │                  │                  │日起至107 年9 月25日止│
├──┼──────┼─────┼────────┼─────────┼─────────┼───────────┤
│ 7  │78,821 元   │ 4.59%    │同上            │同上              │同上              │借據金額600,000 元,借│
│    │            │          │                │                  │                  │款期間自103 年3 月11日│
│    │            │          │                │                  │                  │起至108 年3 月11日止  │
├──┼──────┼─────┼────────┼─────────┼─────────┼───────────┤
│ 8  │315,305元   │ 4.59%    │同上            │同上              │同上              │借據金額2,400,000 元,│
│    │            │          │                │                  │                  │借款期間自103 年3 月11│
│    │            │          │                │                  │                  │日起至108 年3 月11日止│
├──┴──────┴─────┴────────┴─────────┴─────────┴───────────┤
│餘欠本金總計2,894,12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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