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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告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被告
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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