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科美利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敏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瀚資資訊方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戴衛(David Allan Kempski)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36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86,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