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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98號

原告
陳逸嫻
被告
三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被告三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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