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 原告
- 吉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堂麟
- 原告
- 田耕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仕訪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頤奕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婉婷律師
- 被告
- 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黃偉邦
- 法定代理人
- 邱懷祖律師
- 被告
- 陳煌杰 新竹市北區士林里7鄰境福街201巷12弄
- 被告
- 許潘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唐琪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吉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佩琪、住○○市○○區○○路0段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堂麟、住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17樓」;關於「吉米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記載,應更正為「吉米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19樓之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