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黃致毅

原告
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一平
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律師
被告
台灣立凱綠能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朱瑞陽
即清算人
蔡文玲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參加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05號請求履行契約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1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民事第一庭法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