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 原告
- 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一平
- 訴訟代理人
- 彭亭燕律師
- 被告
- 台灣立凱綠能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朱瑞陽
- 即清算人
- 蔡文玲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哲律師
- 參加人
- 新竹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邱臣遠
- 訴訟代理人
-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05號請求履行契約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1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民事第一庭法官 黃致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