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 原告
- 亦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維新
- 被告
- 丸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旭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