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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請人
陳淑惠
代理人
陳功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禧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
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
│附表:股票                                                                        107年度除字第17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E0003064-6               │        │1     │10000   │      │
│    │(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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