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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請人
黃靖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璟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璟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7年度除字第181號│├─┬────────────┬───────┬──┬──┬──┬──┤│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 │ │ │ │ │ │├─┼────────────┼───────┼──┼──┼──┼──┤│01│璟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32897-1 │ │1 │1000│ │├─┼────────────┼───────┼──┼──┼──┼──┤│02│璟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32898-3 │ │1 │1000│ │├─┼────────────┼───────┼──┼──┼──┼──┤│03│璟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283-8 │ │1 │408 │ │└─┴────────────┴───────┴──┴──┴──┴──┘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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