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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請人
伍齊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7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9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振鑫營造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7年2月15日│6,300元 │JA6300369 │ ││ │限公司盧能振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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