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邱文賢
- 原告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3號聲 請 人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訴訟代理人 李昱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9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五崧捷運股份有│臺灣銀行新竹科學│106年12月29 │100,000元 │AK4903957 │ │ │ │限公司邱文賢 │園區分行 │日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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