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薛中源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太平洋日報民國107 年3 月23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6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0001│ 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9631-3 │1 │1000 ││ │(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0002│ 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9632-5 │1 │1000 ││ │(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0003│ 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9633-7 │1 │1000 ││ │(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0004│ 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90-1 │1 │325 ││ │(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