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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莊仁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6號

聲請人
鳳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隆
代理人
鄭愛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  1 │大晟精機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 年8 月31│23,100元      │RM0484176 │    │
│    │限公司許麗美  │光復分行        │日          │              │          │    │
├──┼───────┼────────┼──────┼───────┼─────┼──┤
│  2 │富崙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湖口分行│106 年7 月15│9,240元       │BSD1901363│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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