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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5號

異議人
曾淑媛
相對人
曾水塗米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春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最上面一行「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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