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6號
- 聲請人
- 林子揚
- 相對人
- 能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逢桂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 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勞資雙方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在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會議室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支付積欠聲請人之薪資新臺幣(下同)101,486 元及未休特休工資4,400 元,共計105,886 元,並於107 年10月15日前支付予聲請人,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取本件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全卷核閱無訛,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資方同意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以前把積欠勞方之薪資約新臺幣101,486 元(附件一),及未休之特休工資約新台幣4,400 元,共約新臺幣105,886 元匯入勞方薪資帳戶(臺灣企銀新竹分行,戶名:林子揚,帳號:32060274575 )。」之結論,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