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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告
馮奕恆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告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訴訟代理人
江鉅星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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