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 告 馮奕恆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訴訟代理人 江鉅星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