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瀚誼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勝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雨柔間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37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