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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0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驊洲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繼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智薰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40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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