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5號

被告
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信賢間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5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財產權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4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13,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