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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吳靜怡
  • 法定代理人
    陳清忠

  • 被告
    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5號被   告 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信賢間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5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財產權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4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13,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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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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