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林麗玉
- 當事人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泰商泰金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8號聲 請 人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恭 代 理 人 洪榮宗律師 何曜任律師 張詠翔律師 相 對 人 泰商泰金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Hsu, Sheng-Hsiung)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且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東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琳公司)股東會通過與聲請人之合併案,合併對價為東琳公司股份1 股換發現金新臺幣(下同)3 元,並由聲請人以現金支付予東琳公司其他股東,合併完成後,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東琳公司為消滅公司,相對人為東琳公司之股東,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20日以書面表示異議並放棄表決權,嗣後兩造就相對人請求收買股份乙事未能於股會會決議日起60日內達成協議,爰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7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等語。惟查,本件東琳公司所在地位於苗栗縣竹南鎮,此有東琳公司函文及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郭春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