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債務人
- 宏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何松濂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徐明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陸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違 約金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至清償日止│││├─┼────────┼─────────┼───┼───────────┤│1 │1,896,026元 │107.10.18 │ 3 │自民國(下同)107年11 ││ ││││月19日起至108年5月18日││ ││││止,按年息0.3%,自108 ││ ││││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0.6%計算之違約││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