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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宏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何松濂
債務人
債務人
徐明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陸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違 約金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至清償日止│││├─┼────────┼─────────┼───┼───────────┤│1 │1,896,026元 │107.10.18 │ 3  │自民國(下同)107年11 ││ ││││月19日起至108年5月18日││ ││││止,按年息0.3%,自108 ││ ││││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0.6%計算之違約││ ││││金。│└─┴────────┴─────────┴───┴───────────┘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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