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鄭淑芬即傑能環保清潔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參萬零伍佰零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淑芬即傑能環保清潔企業社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0504元 ,專案補償款30551元,共計新臺幣61055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