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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 原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岱怡
  • 被告
    鄭淑芬即傑能環保清潔企業社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鄭淑芬即傑能環保清潔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參萬零伍佰零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淑芬即傑能環保清潔企業社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0504元 ,專案補償款30551元,共計新臺幣61055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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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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