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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美珍福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徐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美珍 債 務 人 福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曹治中 人           8樓之2 債 務 人 曹徐翕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柒佰零玖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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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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