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02號債 權 人 王瑞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鎧御即御鑫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個人向債務人范鎧御個人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聲請人雖於107年3月26日提出陳報,惟所提出之簽收單仍為開弘電子企業有限公司開立客戶名稱為御鑫工程行之單據,且無任何書面說明,所提文件仍無法釋明債權人個人與相對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