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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4號
債 權 人
先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魁
債 務 人
鼎淇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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