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68號債 權 人 創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原康嗣 債 務 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壹萬參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止) │ (%) │ │ ├──┼───────┼──────────┼────┼────┤ │ 1 │2,526,092元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 5 │ │ ├──┼───────┼──────────┼────┼────┤ │ 2 │651,000元 │106年12月21日 │ 5 │ │ ├──┼───────┼──────────┼────┼────┤ │ 3 │2,636,172元 │107年1月25日 │ 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