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4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江美燕即展昇企業社 債 務 人 羅德昌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萬零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