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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

債權人
蔡金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憲祥即立昇油漆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林憲祥已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死亡,此有林憲祥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債務人林憲祥即立昇油漆工程行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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