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
- 債權人
- 蔡金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憲祥即立昇油漆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林憲祥已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死亡,此有林憲祥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債務人林憲祥即立昇油漆工程行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