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3號
- 債權人
- 曾淑媛
- 債務人
- 曾水塗米粉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春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國稅局罰款1,200元及墊付就業安定費16,005元、墊付行政執行署14,005元、1,208元、4,148元等共計36,566元部分請求有理由應予准許外,其他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