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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3號

債權人
曾淑媛
債務人
曾水塗米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春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國稅局罰款1,200元及墊付就業安定費16,005元、墊付行政執行署14,005元、1,208元、4,148元等共計36,566元部分請求有理由應予准許外,其他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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