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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債 權 人
郭品宜
債 務 人
元朗茶餐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正維

一、㈠債務人黃正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元朗茶餐廳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上開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給付,他債務人於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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