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李文達
- 債務人
- 鼎和鑫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莊京巃
- 債務人
- 李祥棟
- ○ 0號13樓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肆拾壹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