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54號債 權 人 張立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增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紙,惟所提支票發票人為天巾企業有限公司,非本件債務人,債權人所提出之文件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對債務人詹增榮請求依據之釋明文,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