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債 權 人 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元超 債 務 人 美商普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傑佛瑞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參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