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48號
- 債權人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錦隆
- 債務人
- 翔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蔣清明即伍蔣清明
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億肆仟伍佰壹拾萬參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