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債 權 人 關鍵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建仁 債 務 人 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1,400,000元 │107.5.18~清償日止 │ 6 │ │ ├─┼────────┼─────────┼───┼───────────┤ │2 │1,800,000元 │107.2.5~清償日止 │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