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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
    蘇王兩姓即大禾企業社太陽花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33號債 權 人 蘇王兩姓即大禾企業社 債 務 人 太陽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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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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