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27號債 權 人 詹益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揚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LINE對話截圖、產品簽收單影本等文件,惟產品簽收單系華展通信有限公司所開立、客戶為展鑫企業社,上開文件無法釋明債權人詹益生、債務人范揚均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且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權人、債務人究為公司或個人等項,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